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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國際家具展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第一條 總則

           1.1 為優化中國家具產業結構,推動原創設計升級,打造尊重知識價值的營商環境,深圳國際家具展依托展覽會的行業創新平臺,率先啟動“知識產權保護”新舉措,保護原創、保護創意、保護知識產權,提升參展商及買家知識產權意識,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重視原創、發展原創、讓知識產權成為核心競爭力,助推中國家具整體品質的持續升級。

           1.2 本規則是展覽會主辦商(以下簡稱主辦商)與參展商所簽訂的展位協議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參展商一經簽署展位協議,即為同意本規則的所有條款。

           1.3 參展商必須保證其所有展品、包裝物、宣傳品以及展位的任何展示沒有違反有關知識產權法規,并承諾承擔主辦商因參展商的行為而被指控侵犯知識產權而導致的一切費用或損失。 

           1.4 展覽會期間,主辦商依本規則受理對展館內涉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投訴。如未通過主辦商直接與涉嫌侵權方交涉,在展館內引起糾紛,影響展覽會正常秩序的,主辦商有權將引起糾紛的人員清出展館,并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1.5 投訴一經受理,即免除主辦商因處理該投訴而對投訴人或參展商所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投人同意免除主辦商及其代理人的所有責任,同時同意承擔因此而發生的費用、開支和索賠。被投的參展商同意不就有關投訴及被投侵權事件對主辦商及其代理人采取法律行動、索賠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二條 投訴的處理

           2.1 展覽會主辦商設立保護知識產權投訴站(以下簡稱投訴站),負責處理展覽會期間適用本規則而發生的投訴。

           投訴站由中國律師和相關機構的人員組成,主辦商可以邀請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派員參與。

           2.2 投訴站受理以下投訴:

         (1)專利權侵權糾紛

         (2)著作權侵權糾紛

         (3)商標專用權侵權糾紛

         (4)其他主辦商認為需要受理的知識產權糾紛

          上述第二項涉及的作品應當是經自愿登記并由作品登記主管部門頒發登記證書的作品,或者通過深圳市版權協會的數字作品自助保護系統獲得時間戳證明的作品。 

           2.3 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投訴人是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2)被投訴人是當屆展覽會的參展商;

         (3)有明確的投訴請求;

         (4)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請求。 

           2.4 投訴人應當填寫投訴表,并按照投訴站的要求提交權屬證明或利害關系的證明以及必要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對于涉及的糾紛已經由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起訴或者請求,并由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政府主管部門作出裁判結論的,投訴人應當提交該裁判文書原件。

        投訴人針對同一對象的同一產品,以同一理由曾經在先前的展覽會上投訴的,投訴站不予受理。但該投訴事項已獲得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生效裁判的除外。

           2.5 投訴人應最遲于展覽會的第四天閉館之前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訴材料。超過該時限的,投訴站不予受理。 

           2.6 投訴站受理投訴后,有權對被投訴人的展位及展品、包裝、宣傳品等進行檢查、拍照,并將照片留底備查。特殊情況下,投訴站有權暫扣被控產品的樣品。

           2.7 被投訴人提出抗辯的,應在4個工作小時內提交書面抗辯材料及有關證據。

           2.8 投訴站應當最遲在展覽會閉幕之前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以下決定:

        (1)投訴的事實和理由不足,不支持投訴人的請求,并告知投訴人不支持的事實和理由;

        (2)投訴的事實和理由充分,被投訴人未提出抗辯或者抗辯不能成立,支持投訴請求的,要求被投訴人簽署承諾書,決定對被投訴的物品進行遮蓋、更換、收回、撤出展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2.9 投訴站應當根據多數意見作出決定,每位成員的意見應當記錄。

        第三條 責任

           3.1 被投訴人應當在接到投訴站書面通知后執行投訴站的處理決定。被投訴人不得以處理決定對其不利為由要求退回參展費用(包括展位費用、代收代付費用(a布展、參展、撤展期間參展商意外保險費+b拆除展位清潔服務費)、參展質保押金、施工安全管理費、廣告費)。

           3.2 投訴站做出投訴成立決定的,主辦商可以決定暫停有關被投訴人的參展資格。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辦商有權取消其本屆展覽會的參展資格,且參展費用不予退回:

         (1)被投訴人拒絕執行或拖延執行的;

         (2)被投訴人阻礙、拒絕投訴站工作人員檢查、拍照的,或投訴成立但拒絕簽署承諾書的;

         (3)被投訴人受到侵權處理后,在同一屆展會上再次展出同樣涉嫌侵權展品的。

           3.4 參展商在連續兩屆展覽會中,累計被兩名以上投訴人投訴,或者被同一名投訴人投訴四項以上不同產品或物品侵權,而投訴均獲支持的,主辦商有權永久取消該參展商參展資格。

        第四條 附則

           4.1 因適用本規則引起的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2 本規則的解釋權歸主辦商。

           4.3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往展覽會有關規則與本規則有沖突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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